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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贸易“十不准”下,物流或是贸易风险监控的最有效手段!
发表日期:2024-05-24浏览次数:23552

为进一步划定虚假贸易禁区,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对于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的情形认定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并提出了开展贸易业务中的“十不准”要求。

一、虚假贸易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虚假贸易?

虚假贸易通常发生在央国企与民企之间,是指一些大型的央国企 “披着贸易的外衣,赚取资金的钱”,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商业模式单一、可担保和抵押的资产有限、经营风险大等原因,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审核标准,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溢价不能得到合理估值的情况下,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成为困扰中小民营企业的难题,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为求生存、谋发展的压力之下,绞尽脑汁拓宽融资渠道。

同时,中小民营企业大都处于“先把蛋糕做大”的阶段,其扩张冲动甚至投机需求比较迫切,对资金的需求可谓多多益善,而其风控制度和止损策略又比较缺乏,极易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国有企业实力雄厚,部分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政府信用背书,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很多国有企业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资金,且利率低,甚至可以享受信用贷款。同时,国有企业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面临营收、利润等硬指标的考核压力。

中小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融资上的不同处境,产生了资金成本差,成为滋生资金套利的土壤,由于企业禁止开展资金借贷业务,双方便“假借贸易之名,大行借贷之道”,但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资信和货权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极易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虚假贸易的操作手法有哪些?

“融资性贸易”是虚假贸易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其操作手法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一种是“增性型融资性贸易”。通俗的来讲,前者是通过虚假贸易的方式,将央国企的资金直接“出借”给中小贸易商,到期后收取一定资金收益;后者是通过虚假贸易方式,由央国企为中小贸易企业获取商业票据、应收账款等,从而为中小贸易商获得增信服务,获取银行贷款。常见的操作手法有如下几种:

(1)买卖性融资贸易:循环贸易

央国企A公司与民企B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将货权转移给A公司,A公司资金给予B公司,B公司将资金用于扩大贸易或非法高利贷等活动,一段时间后,B公司将回收的资金给予C公司,C公司将资金再给予A公司,货权也随之转移,形成闭环贸易。在此次贸易中,A公司赚取固定的资金出借收益,B公司可以避免从银行贷款时严苛的手续和鸡肋般的额度,C公司作为过桥方,促成贸易闭环。循环贸易相比真正的贸易业务开展,往往不会出现实际的物流转移,只发生货权转移,将过程费用降到最低,有时甚至不存在实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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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贸易业务和资金流示意图

(2)买卖性融资贸易: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是利用账期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中,央国企虽然作为出资方参与其中,但也有可能成为“被做局”的受害方。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资金需求方C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采购所需货物,便引入托盘方B公司(即资金供给方,通常是国企)与上游企业A公司签订特定货物的买卖合同,由B公司向卖方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采购C公司所需的货物,B公司加上固定价格后再出售给C公司。

在此类交易中,虽然货物流真实发生,但作为资金供给方(即托盘方的)B公司仅收取固定的利润(此利润与货物价格波动无关),往往也不承担与货物转移相关的风险,此类风险通常由资金需求方C公司承担。B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虽然分别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既不控制货物也不承担货物流转中的相关风险,同时上下游客户并非B公司自由选择,而是C公司直接指定。

买方以托盘的方式融资后,如果企业效益良好,能够负担付给托盘方的利润,托盘交易可以循环操作。但是,一旦卖方亏损,就会无力偿付托盘方的款项。此时,有的买方会寻找第二家托盘方,作为原托盘方的下游买家并付款,维持交易循环和企业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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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贸易业务和资金流示意图

(3)增信型融资贸易:保理增信和票据增信

保理增信和票据增信业务模式相似,保理增信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通过对该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确认,协助资金需求方从金融机构处获得保理融资。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A、B之间并未发生实际贸易,应收账款不存在、不真实,B仅为协助A融资需要向金融机构确认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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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增信示意图

票据增信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在该贸易项下出具商票,协助资金需求方从金融机构处以票据质押作为增信获得融资。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A、B之间并未发生实际贸易,开具商票的交易背景不存在,B仅为协助A融资需要向A开具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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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增信示意图

(4)增信型融资贸易:质押监管增信

质押监管增信本质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在该贸易项下向资金需求方销售一批大宗商品,资金需求方以该批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同时金融机构委托国企增信方对该批大宗商品进行质押监管。事实上,A、B之间并未发生实际贸易,大宗商品不存在或不在B掌控之下,B仅为协助A融资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该批大宗商品质押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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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增信示意图

三、为什么说物流或成为贸易风险监控的最有效手段?

虚假贸易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在“暴雷”之前,难以被发现。但从根本上而言,无论是“买卖型融资性贸易”,还是“增信型融资性贸易”,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买卖双方的“借贷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过程成本”就需要尽可能的降低,而“过程成本”中最重要的成本即是物流成本,所以贸易通常缺乏真实的物资存在,或者物资缺乏真实的流动性,只发生货权的转移。

物流具有天然的风控属性。物流能够确定货物存在的真实性,确定货物流动的真实性,从而间接佐证贸易的真实性,且物流能够实控货物,大大降低“物财两空”的风险。

通过三方物流管控手段,或将能够很好的在银行和贸易主体之间搭建起“风控中介”的桥梁,一方面佐证贸易的真实性,协助中小贸易商获得真实贸易所需的贷款,另一方面通过物流实现“货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款的风险,成为贸易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


 《赛宁创新(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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