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园区担负着凝聚物流资源、推动产业聚集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重要使命,其建设是各地充分发挥交通区位优势、释放当地产业潜力、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双循环”战略背景之下,产业资源的流通不仅要在国内市场高效运转,还要与国际市场深度对接,形成优势互补的有机统一整体,这就内在要求建设更多适配性的物流基础设施予以强有力的支撑。近些年来,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国内物流园区建设呈现出投资热情高、规划面积大等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物流园区开发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内容多、范围广、周期长,因此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大,并且还需要考虑土地、规划、招商、税收、市场化运营等多方面问题,如何在园区开发项目中选择合适的投资建设运营模式,解决园区开发的顶层设计问题至关重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形成多种较为成熟的开发模式。从市场开发主体来看,我国物流园区开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开发模式:即“政府-政府”模式
传统模式是由政府负责物流园区的统一规划,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物流园区,包括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园区运营管理,政府在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中既是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又是经营者。为了便于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现在更多的政府主导投资开发模式是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管委会或由政府出资设立开发公司(包括地方国企)来主导园区的开发并负责园区运营管理。
政府主导投资开发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物流园区的规划能够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整体空间布局,利于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性;其次,政府主导规划权威性高,协调能力强,特别是与一些政府部门、海关部门等沟通协调较为容易,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整体推进和落地;再次,政府主导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于资源导入、争取税收优惠及其它政策补贴优惠等,在招商引资方面也会有较大的优势。
但其缺点也相对明显,政府主导模式存在活力不够、灵活性差等缺点,容易出现机构膨胀,导致园区运营效率低、园区专业水平不足和市场竞争力弱。其次,这种模式可能会直接增加政府自身的债务或隐性债务,存在债务风险。
(2)企业主导开发模式:即“企业-企业”模式
这种模式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企业(由企业做土地一级开发或政府做完一级开发后出让给企业),而后由企业进行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再由该企业进行物流园区的管理组织。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完全是企业行为,吸纳各方面投资,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民营、私有或者是上市公司,成立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并负责物流园区的运营管理或者成立专门的物流园区运营企业来负责运营。
企业府主导投资开发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政府投资项目变为企业投资项目,既解决地方政府在园区开发项目上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发挥市场化主体的市场灵敏度、运作效率以及专业化能力,有效提高园区开发和运营管理效率。
但其也存在相应的缺点,企业往往会过于考虑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可能导致企业社会管理职能缺乏;此外,项目在规划建设阶段需要与政府、海关、铁路部门等做好沟通衔接调研工作等以保证项目的可落地性,其沟通协调成本将会较高或较为困难;最后就是物流园区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往往在较大范围内只有有限个甚至只有一个,那么市场化运作可能造成关键物流资源的垄断,不利于当地产业发展。
(3)政企合作投资开发模式:即“政府-企业”模式
政企合作投资开发模式主要有PPP模式和BOT模式,其区别在于政企合作方式的差异性。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通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该模式一般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园区开发工作,政府方主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指导与意见,或通过土地入股方式获取一部分的股份占比,社会资本方利用其资金方面或项目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园区投资-设计-开发-运营,并按商定的合作模式获取可预期的稳定回报与收益。
鉴于PPP模式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致地方债务大量积累,风险急剧增大,2023年PPP项目进入停摆状态,财政部PPP中心项目库暂停入库。2023年年底,经过合规化管理后,PPP项目迎来重启。
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部门与社会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私人企业承担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期限内,社会企业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来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是“暂时私有化”过程,经过发展,还变形产生了BOOT、BOO、BLT、BTO、TOT等模式,虽然在具体成分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许经营权。BOT与PPP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PPP模式更加强调政企双方协同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BOT模式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权属关系更加清晰,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的只是特许经营权。
政企合作开发模式能够同时发挥政府和企业两方面优势:对于政府来说,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可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促进园区的市场化运作;对于企业来说,也能够充分利用政府资源,降低园区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
无论是PPP模式还是BOT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管的不到位,都会出现操作变形,从而产生风险。
不规范的PPP项目,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社会资本不参与PPP项目的设计、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的全过程,更多的是直接向地方政府提供金融资本;二是社会资本不负责公益性项目的运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三是政府承诺未来的还款期限,以及社会资本一定的收益率,从而形成了政府固定支付的义务。这样就相当于社会资本只是向政府提供金融本金,而社会资本的资金也多来源于银行,本质上就是银行在向政府“借款”,仍旧是以“存贷差”为盈利手段,这样就使得政府产生了变相举债行为,增加了政府的隐形债务。
BOT模式也包含诸多问题,典型的如招标不规范的问题,还有就是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导致项目监管力度变弱,风险加大。虽然BOT项目目前还未被全面叫停,但在个别地方,BOT项目处于被叫停状态。
《赛宁创新(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