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保税物流中心属于保税监管场所,同属于保税监管场所的还有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不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 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我国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主要包括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等。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内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保税仓储: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园区内可保税储存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临港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打膜、加刷码、刷贴标志、该换包装、拼装、拆拼箱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全球采购、国际分拨和配送:根据需求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
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对国内、国外集装箱货物(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行快速拆拼、集运、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同时,可开展转口贸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活动,提升口岸功能。
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如下: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9号令)相关条例,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分别需满足以下条件。
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 4000 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 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 2000 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 5000 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 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 2 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赛宁创新(成都)》